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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沈陽1月9日電 (司曉帥)“為了保證選人用人質量,中共中央制定了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,確立了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度。不過很多地區領導幹部公示期‘縮水’,極大妨礙了公眾監督作用的發揮。”沈陽市政協委員、遼寧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馮昀9日在接受中新網記者專訪時說。
  此間召開的政協沈陽市第十四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,多年從事憲政研究的馮昀委員提交了一份《關於糾正領導幹部任前公示期“縮水”的提案》。
  提案認為,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自2002年實施以來,對保障公眾監督權,預防領導幹部“帶病”升遷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。但在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執行偏差,其中公示期“縮水”非常普遍。
  馮昀說,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第38條規定領導幹部任前公示期“一般為7至15天”。可一些地區的組織部門沒有取上限“15天”,而是將公示期定為“7天”,並且把公示當天計算在內,造成公示期實質僅為“6天”的事實。
  “例如:某市委幹部任前公示2013年第(3)號公示期為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3月28日;某市委26名幹部任前公示2013年第(15)號公示期為:2013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8日。”馮昀說,領導幹部任前6天的公示期限已成為一種習慣性做法。
  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對“期間”有明確規定。該法第82條第二款規定:“期間以時、日、月、年計算。期間開始的時和日,不計算在期間內。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,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。”
  “這是關於‘期間’計算的法治原則和國際慣例”,馮昀說,這意味著組織部門對公示期限包括“當天”的解釋和做法是違法行為,必須及時予以糾正。
  馮昀建議,應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和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的規定將領導幹部任前公示期限規定為15天,當天不計算在內;起始日期不得為節假日;公示期屆滿的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,順延到第一個工作日。
  “這一提案看似吹毛求疵,實則能起到樹正氣、剎歪風,提高黨委和政府部門公信力的作用。”馮昀認為,此舉給予公眾更大、更充分的“話語權”,使幹部選拔任用全過程受群眾監督,築牢民意監督“牆”,防止待任的“老虎”、“蒼蠅”矇混過關、“帶病升遷”。(完)  (原標題:幹部任前公示期“縮水” 學者建議按上限執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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